身為學生之被告遭到同學提告妨害性自主,幸有律師協助釐清真相,還給被告清白 案件概要 被告為民國93年生之人,曾與被害人為同校隔壁班同學,並遭受害人指稱於某日在學校教室,基於強制性交犯意,親吻被害人,徒手觸摸被害人胸部及臀部,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之方式,對被害人性交得逞。 律師如何協助 協助被告整理和受害人之間的對話紀錄,證明受害人說詞反覆,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證明被告和受害者之間互為情侶關係,有親近行為並非不合理 說明被害人於案發當時有充分時間可以求助,卻均無一般受害者會出現之情緒或反應